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 区财政局关于
梅江区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直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区财政局关于《梅江区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2日
梅江区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
实施细则
(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 区财政局)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保障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承担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梅州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13〕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梅江区辖区内,根据新一轮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中划定的基本农田。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前款所指的基本农田,并以镇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落实的具体地块为准。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被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为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下称“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第五条 各镇、街道每年应与基本农田保护单位签订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协议书,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职责、义务,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标准按省、市的标准进行补贴。
第七条 各级筹集的补贴资金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等后续维护和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可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支出。
第八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和保护补贴挂钩原则。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
第九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
(一)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省、市补助资金下达到区财政后,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各镇、街道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编制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拨付到各镇、街道,各镇、街道应尽快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
(二)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由各镇、街道负责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应设立专账,根据实际提取一定数额作为基础建设、水利设施后续管理等专项基金。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纳入村务(政务)公开,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应会同区财政局不定期对各镇、街道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和实行基本农田补贴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梅江区镇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范畴。
对截留、挤占、挪用、克扣补贴资金,以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