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江区镇级政府耕地保护
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直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江区镇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反映。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6日
梅江区镇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1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4〕95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6〕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是指区人民政府对各镇、街道当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土地执法监察等工作负责。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与各镇、街道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按照《梅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按照《梅江区土地整治规划》及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确定。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并会同区农业、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共同研究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一)耕地保护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镇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面积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2.镇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面积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3.镇级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后,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落实不到位。
(二)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
2.未通过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验收。
3.辖区内土地违法案件被国家直接立案查处或者挂牌督办的。
(三)未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年度建设任务的,不得参与耕地保护考核奖项评定。
第六条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土地执法监察四大项,评分标准依照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评分标准执行。
第七条 考核采取镇级自查、县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镇级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自查,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会同区农业、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自查、抽查以及日常掌握的情况,对各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会同区农业、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自查、抽查以及日常掌握的情况,对各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各镇、街道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或在土地执法监察考核中存在突出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九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入各镇级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26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梅江区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梅区办〔2006〕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