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新城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征收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来源:   时间:2013-06-15   浏览:   

梅区府〔201318(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江南新城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征收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江南新城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征收和停产停业

损失补偿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要求,现对《梅州市江南新城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征收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即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请各单位在开展江南新城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征收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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