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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通知
来源:   时间:2008-07-28   浏览: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粤残联[2001]13号

 

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治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残疾人联合会,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有关规定,为依法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现就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条件及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单位条件
  
(一)申请缓缴保障金单位条件
    1、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或确认其生产经营存在暂时困难的单位; 
    2、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所在县(区)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单位。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申请减缴保障金条件
    1、被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单位。
    2、连续亏损2年以上,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单位。
    3、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水平低于上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经过当地人事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单位。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三)申请免缴保障金条件

    1、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单位。

2、被政府有关部门撤销的单位。

3、已经办理歇业的单位。

  二、申请单位须提交资料

  
(一)已填好的《用人单位申请免、减、缓保障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申请报告一份;
  (三)上年度统计部门《劳动情况》104表或《劳动年审手册》,《社会保险基金月核定表》。
  (四)相关的证明材料
    1、申请缓缴单位:应提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扶持解困文件、上年度报税务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或费税金流转税表)等财务报表。机关、事业单位须提交上年度年终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的年终结算报表。
    2、申请减缴单位:应提交政府扶持解困文件、前两个年度(含上年度)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单位职工工资月发放情况表及当地县(区)以上人事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3、申请免缴单位:应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撤销该单位的文件或已办理歇业证明材料,法院受理企业破产证明材料。同时提供上年度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申请程序

   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条规定: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各用人单位参加年审备案后,对照上述申请条件,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保障金审批表》,并在按比例就业年审期间每月的1-5日(如遇节、假日,时间顺延)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递交申请材料,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汇总上报同及残疾人联合会及财政部门审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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