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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被任命的干部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14-04-30   浏览:   

201389日梅州市梅江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干部的监督,增强被任命干部的国家观念、法制观念,促使被任命干部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做好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梅江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条款,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任期内都要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二条  被任免干部必须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通知要求,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本部门的工作情况以及本人的思想、工作、作风情况;遇有重大问题或事关全

局的重大举措要主动及时地向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法院、检察院和政府各组成部门每年应向人大常委会报送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三条  被任命干部要认真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切实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议案、审议意见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

    第四条  被任命干部在任期内要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分期分批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或本单位就本人任现职以来学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完成主要工作目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作出述职报告。对述职报告的评议意见作为对被任命干部考察、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被任命干部要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对本单位的评议活动,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搞好自查自纠,并根据评议意见认真负责地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被任命干部的检举和控告,对其中的重要问题直接组织调查,会同或责成有关方面处理。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可以就某个问题向被任命干部提出质询案,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通知受质询对象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受质询对象应重新作出答复。

    第八条  被任命干部涉嫌渎职失职、徇私舞弊、贪污腐化等严重问题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组成人员3人以上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向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组成人员3人以上可以对犯有严重错误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事业蒙受重大损失的被任命干部提出撤职案。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立案后,会同有关方面查实后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称职的被任命干部,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过审议,作出罢免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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