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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
来源:   时间:2006-06-27   浏览: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

(1991年12月25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特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

二、各级党委、政府负责维护好管辖地区的社会治安。

三、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既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又要积极支持配合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督促所属单位按照驻在地区的统一的要求,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实行以垂直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的部门,其系统所属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为主;其系统所属单位对地方党委、政府统一布置的任务,也必须认真完成。铁路沿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地方领导为主,铁路部门积极配合。

军队(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营区和军事禁区以内的治安工作由军队负责;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的企业和对社会开放的单位,其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原则上由地方领导为主,军队积极配合。遇有特殊情况,地方和军队协商处理。

四、各部门下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既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又要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由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落实:

()在城市原则上由街道负责;

()在农村原则上由乡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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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厂矿企业、高等院校、科学研究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批准,也可以由市、地、县或市属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

六、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协调指导权、监督检查权、表彰批评权和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及治安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权。

县以下(不含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对辖区内驻在的各部门、各单位有评先晋级一票否决的建议权;县以上(含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评先晋级一票否决的决定权,其办公室有建议权。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执行本规定的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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